(2009)金义商初字第26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煦昀与王加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煦昀,王加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71-1号原告吴煦昀,人北路110巷1幢3号。被告王加印,平阳县凤卧镇蒲山村。本院在受理原告吴煦昀诉被告王加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煦昀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加印享有的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四区)45565皮带商位一个,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煦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加印享有的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四区)45565皮带商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