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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煦昀与王加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煦昀,王加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71-1号原告吴煦昀,人北路110巷1幢3号。被告王加印,平阳县凤卧镇蒲山村。本院在受理原告吴煦昀诉被告王加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煦昀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加印享有的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四区)45565皮带商位一个,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煦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加印享有的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四区)45565皮带商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