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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民再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甲、程素云等与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兰考龙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甲,程素云,程二荣,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兰考龙安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汴民再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素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二荣。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乙,系赵义昌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丙,系赵义昌之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丁,系赵义昌之子。委托代理人王宣东,兰考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黄玮,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永强,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李风荣,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兰考龙安医院。法定代表人田富江,院长。赵甲、程素云等六人与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兰考龙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6)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后,程素云等与兰考县第三人民医院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汴民终字第25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甲等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259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认为,二审调解漏列一方当事人,调解程序违法;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汴民终字第255号民事调解及兰考县人民法院(2006)兰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郭 妮审判员  管小强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贾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