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59号原告: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69941-9)。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经济××江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任××。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45797)。住所地:绍兴××贸易中心北区6-2-035。法定代表人:茅××。委托代理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无锡市××××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6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