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三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荷中环大厦B座。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安保,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10层。负责人竺尧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亚东,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宇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宇公司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了(2009)碑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在本院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本院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原依据原告奥宇公司申请,作出的冻结被告中厦西安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号,关于冻结被告中厦西安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的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