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833号原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中段。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路××楼。法定代表人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绍兴县××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凯斌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崔白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