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与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姚××。委托代理人:虞××。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讼争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50元,由原��钱××负担。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许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