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上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夏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2008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伙同白磊(另案处理)经预谋到本市上城区滨江四区钱江时代公寓门口附近伺机抢夺,当被害人朱某背着挎包独自路过此地时,由夏某为白磊望风,白磊上前从被害人朱某身后强行夺取了朱某的达芙妮牌挎包,内有现金200余元、三星E578型手机一只、摩托罗拉V66型手机一只(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123元)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发票复印件、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