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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贺保平与西安市长安区万兴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保平,西安市长安区万兴居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3号原告贺保平,曾用名贺岩涛。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万兴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保平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万兴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保平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晓华审判员  庞百忍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