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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与宁海县××电××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宁海县××电××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18号原告:宁海县。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被告:宁海县××电××厂,住所地:宁海县××何镇××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赖××。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与被告宁海县××电××厂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电××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电××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海县××电××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周  方  园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尤薪钫(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