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92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钱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