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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贺利××(××)电子材料有限与绍兴××××半导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半导体有限公司,贺利××(××)电子材料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贝××。上诉人绍兴××××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小   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章   卫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