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贺利××(××)电子材料有限与绍兴××××半导体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半导体有限公司,贺利××(××)电子材料有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贝××。上诉人绍兴××××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商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小 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章 卫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