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坊民初字第69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山东省寿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寿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坊民初字第699-6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08)坊民初字第69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山东新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701000020100078195帐户存款153846元审判长 王闽军审判员 徐子成审判员 田 静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辛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