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30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甲以双方纠纷要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许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