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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缙云××石器工艺厂与桐乡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石器工艺厂,桐乡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责任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407号原告:缙云××石器工艺厂。住所地:缙云县××××村。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桐乡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市水利局办公大楼内。法定代表人:顾××。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石器工艺厂诉被告桐乡市水利建设投资开发××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石器工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26元减半收取100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