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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26号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镇××号。法定代表人:李××。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其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温州××信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 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