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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与梁甲、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梁甲,张×,梁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41号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朱××。被告:梁甲。被告:张×。被告:梁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诉被告梁甲、张×、梁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4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退回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案件受理费的一半即493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宓旭庆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