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与梁甲、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梁甲,张×,梁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41号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朱××。被告:梁甲。被告:张×。被告:梁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诉被告梁甲、张×、梁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4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退回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案件受理费的一半即493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原告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宓旭庆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