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慈民一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长华、袁惠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长华,袁惠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慈民一特字第3号申请人:陈长华,男,194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申请人:袁惠芬,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长华、袁惠芬要求宣告陈企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长华、袁惠芬申请称:两申请人系夫妻,被申请人陈企力系两申请人的次子,先天智力较弱,于1993年5月28日离家外出,申请人经多方寻找,陈企力至今下落不明、音讯全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宣告下落不明人陈企力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陈企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浙江慈溪,原住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藉荷弄16号。于1993年5月28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申请人陈长华、袁惠芬及其家人多方寻找,均未发现陈企力下落。2008年3月20日,申请人陈长华、袁惠芬持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陈长华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4月2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寻找陈企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已届满,陈企力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企力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陈企力公告,公告期满后仍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陈长华、袁惠芬要求宣告陈企力死亡的申请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企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华蓓真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成美玲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