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沈××与嘉兴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沈××,嘉兴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94号原告:高×。原告: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嘉兴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沈××与被告嘉兴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沈××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兴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8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