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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与蒋××、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蒋××,姚××,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6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住所地:嘉兴市××号。被告:蒋××。被告:姚××。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车商××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诉被告蒋××、被告姚××、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撤回对被告蒋××、被告姚××、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承担。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新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