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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40号原告:毛××。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玉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