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240号原告:毛××。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玉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