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杜伟与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八组,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姬家村。负责人张兵,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钊,陕西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伟。委托代理人王庆全,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八组因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八组于2009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八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八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高陵县姬家管委会姜李村八组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仇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