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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与邬××、顾××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邬××,顾××,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6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住所地:嘉兴市××号。负责人:严××。委托代理人:倪×。被告:邬××。被告:顾××。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车商××厅。法定代表人: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与被告邬××、被告顾××、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峥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