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与邬××、顾××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邬××,顾××,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6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住所地:嘉兴市××号。负责人:严××。委托代理人:倪×。被告:邬××。被告:顾××。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车商××厅。法定代表人: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与被告邬××、被告顾××、被告嘉兴市××××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峥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