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与武义康大电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武义康大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29号原告: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办事处东1公里。法定代表人:沈丰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越,公司员工。被告:武义康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康。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嘉桐商初字第5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履行判决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解除对被告武义康大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正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