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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交通运输实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交通运输实业公司,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交通运输实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毅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阳,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纯,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秦安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高荣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晓刚,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交通运输实业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交通运输实业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交通运输实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交通运输实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4693元减半收取2346.5元由陕西交通运输实业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张建社二00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