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碑民三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至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古艺摄影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至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古艺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458号原告陕西至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09号新西蓝3号楼1单元12015室。法定代表人任文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古艺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76号2层。法定代表人莲池建治。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至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古艺摄影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至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至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至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申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