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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松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喜雪与刘晓芳、云和县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喜雪,刘晓芳,云和县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潘喜雪,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古湖二区4幢3号。被告:刘晓芳,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车站路13号402室。被告:云和县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石塘镇小顺村。法定代表人:吴勇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喜雪与被告刘晓芳、云和县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喜雪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章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