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松商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喜雪与刘晓芳、云和县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喜雪,刘晓芳,云和县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松商初字第195-1号原告:潘喜雪,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古湖二区4幢3号。被告:刘晓芳,教师,住松阳县西屏镇车站路13号402室。被告:云和县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和县石塘镇小顺村。法定代表人:吴勇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喜雪与被告刘晓芳、云和县小顺度假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喜雪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金泉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章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