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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某;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3号申请人杨某。被执行人曲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曲秀芳在协议时间内未向申请人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及本案受理费5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曲秀芳在银行的存款320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张勇锋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沙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