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屠××与张甲、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张甲,仇××,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71号原告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乙。被告张甲。被告仇××。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与被告张甲、仇××、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2009年2月25日,建德市公安局作出建公经立(2009)00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傅建平、张甲等人涉嫌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同年2月27日,建德市公安局因张甲涉嫌集资诈骗对其刑事拘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莫 雁 婷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