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月芳与傅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芳,傅锦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47号原告金月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东洲花园夏莲苑12幢4单元501室。被告傅锦花,1970年10月26日,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期47953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月芳诉被告傅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月芳于2009年4月7日以因涉讼商位已过户给他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金月芳负担。审 判 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楼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