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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蓝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蓝民初字第283号原告王某某,女,农民。被告李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铁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