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83号原告:许××。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以与高××自行协商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予以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审 判 员 钟建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