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卢××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卢××。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