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泰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卢××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卢××。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