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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杭州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一锁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杭州一锁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杭州一锁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杭州一锁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民初字第405号原告:杭州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宏。委托代理人:汪刚。被告:杭州一锁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郑伟民。被告:杭州一锁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沃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一锁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杭州一锁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74元,退还原告37元,实收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聪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