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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荣吨与王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吨,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吨。被执行人:王春梅。申请执行人陈荣吨与被执行人王春梅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泰三民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梅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子女抚养费135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62元、执行费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荣吨与被执行人王春梅双方自愿达成合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两期付清本案执行标的(第一期已付清;第二期6500元于2009年8月2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已达成合解协议,因本案执行期限过长,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协议履行,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10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