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4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州大名印刷厂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州大名印刷厂,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457-3号原告:宁波市××州大名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证为14451428-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州大名印刷厂与被告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州大名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财产保全费310元,合计诉讼费5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影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红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