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施××、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施××,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2号原告:黄××。被告:施××。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施××、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