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施××、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施××,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92号原告:黄××。被告:施××。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施××、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