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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田××与李×、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李×,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86号原告田××。被告李×。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叶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