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田××与李×、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李×,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86号原告田××。被告李×。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叶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