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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与王××、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王××,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号。负责人:欧阳××。委托代理人:唐××。被告:王××。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与被告王××、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樱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