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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与四川紫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四川紫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15号原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园丹晨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傅洪星。委托代理人汪宝琳。被告四川紫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南大街2号长富花园2-10-1号。法定代表人孔军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紫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浙江美亚天奴服饰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四川紫牛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股东周静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南大街2号长富花园2-10-1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