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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江市××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沈×、张××与杭州××江市××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江市××司,杭州××江市××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沈×,张××,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江市××司。杭州市××××兰溪二号桥。法定代表人: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上诉人杭州××江市××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08)海民二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江市××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江市××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江市××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计1491元,由杭州××江市××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审 判 员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