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许××、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许××,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斯××。委托代理人:蒋×。被告:许××。被告:马××。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被告许××、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以原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依法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