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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许××、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许××,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斯××。委托代理人:蒋×。被告:许××。被告:马××。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被告许××、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以原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8元,依法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