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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倪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倪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倪某甲。委托代理人:朱华祥。被告:倪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某甲撤回对倪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倪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