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倪某甲与倪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甲,倪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倪某甲。委托代理人:朱华祥。被告:倪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倪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某甲撤回对倪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倪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