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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与温州市××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温州市××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342-1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温州市××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街道下××号。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温州市××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温州市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龙水支行的存款1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州市××车××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龙水支行的存款190000元(单位:温州市××车××有限公司;开户行:温州市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龙水支行;银行帐号:11030216012010000404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涂圣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