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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金保林与赵建军、王晶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林,赵建军,王晶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金保林,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建军,男,40岁,住冠县。被告王晶,女,27岁,汉族,住聊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林与被告赵建军、王晶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