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聊东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金保林与赵建军、王晶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林,赵建军,王晶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金保林,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赵建军,男,40岁,住冠县。被告王晶,女,27岁,汉族,住聊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林与被告赵建军、王晶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