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浦民二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成织与方万青、金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织,方万青,金嫦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850号原告杨成织,街道三村三区27号。委托代理人王军强,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争艳,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方万青,镇合心村邵司四区38号。被告金嫦娥。原告杨成织与被告方万青、金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倪如松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成织诉称:两被告分别于2008年11月28日、2008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3300元,并由被告方万青出具借条二份。另悉,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提交2008年11月28日、2008年11月30日由被告方万青出具的借条共二份,证明被告方万青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3300元的事实。2、提交被告方万青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以及与被告金嫦娥是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方万青辩称:借款是事实的,借条也是我写的,但钱是借给别人用的。现在借款人已逃到别的地方了,这是原告也是知道的。被告方万青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金嫦娥辩称:这笔借款我根本不清楚的。被告金嫦娥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当庭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方万青尚欠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33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拖欠不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此笔借款属于其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故被告方万青、金嫦娥应共同承担。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方万青、金嫦娥归还原告杨成织借款计人民币333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3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6.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3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审 判 员 倪如松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