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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与武义康大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武义康大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29号原告:桐乡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办事处东1公里。法定代表人:沈丰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越,公司员工。被告:武义康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志康。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作出(2009)嘉桐商初字第5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履行判决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解除对被告武义康大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正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