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平科与王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科,王良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283号原告李平科,海区干镇西码头东矸头共建路18号。被告王良军,成年,园10幢5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科与被告王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科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永悉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徵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