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群英与王列骏、赵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群英,王列骏,赵爱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58-1号原告陶群英,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新村11栋12号。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委托代理人徐文飞。被告王列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一街15号。被告赵爱卿,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一街15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陶群英诉被告王列骏、赵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群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陶群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列骏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一街11号的房屋一幢(权证号:a0010361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