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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德斯××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福××制××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德斯××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福××制××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657号原告:海宁市德斯××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室。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上海福××制××司。××镇××号。法定代表人:顾××。委托代理人:王×。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德斯××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福××制××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被告签订的加工合同中约定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二、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加工行为地在海宁市,以原告的住所地为加工行为地缺乏依据。因此,本案的合同交付地、被告住所地法院以及原、被告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均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提交青浦区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仲裁”约定的真实意思是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福××制××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