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建忠与王文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忠,王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中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忠,男,1939年8月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文山,男,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赵建忠申请执行王文山借贷一案中,查明本案涉及的债务系王文山和张福英(身份证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此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福英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王文山与张福英共同偿还赵建忠借款250000元、利息60000元、案件受理费3920元及生效判决限定的还款日期后的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